12月6日,吉林桦甸,一家餐馆内女服务员长发卷入和面机,在挣扎了157秒后不幸身亡,监控拍下悲剧全程。
一个女服务员,因为长头发卷进和面机,竟然在挣扎157秒之后死亡,这是一幅多么惨烈的画面,估计一定是头皮裂开,鲜血淋漓,不要说在现场,想想都觉得头皮发麻,浑身打颤。花样年华,死于非命,或者她还有家庭和孩子,留下的是永远没有办法挽回的伤痛。
于是人们哀叹,愿美女一路走好!到天堂爱美也要注意安全!同时提醒我们,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和面机等机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不过,也有人追问,这位女士难道不知道长发操作机器的危险?难道不能剪成短发,或者把长发盘在头上,戴上帽子?一不小心,竟然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当然,现在再来苛责和追问死者,不仅于事无补,也显得不够宽容。死者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我们应该追问的倒是生者,特别是企业的责任,因为企业本身应该有无法推卸的责任;而从预防今后的角度,更需要把企业的责任查清楚。
应该认为,发生这样的死亡事故,有许多问题是需要企业回答的。第一,企业有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有没有制定和面机的操作规程。如果有这方面的制度和规程,那么就应该规定和面机操作者的着装和帽子,对于拖着长发的员工是不允许操作和面机的。
第二,企业在招收员工和指挥员工操作和面机前,有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有没有让员工知道,拖着长发操作和面机是危险的?若企业不进行上岗前的培训,那就是企业失责;而企业如果进行了培训,请拿出培训和考核记录来。
第三,企业制定了制度和操作规程,就应该保证执行。那么,那名女工上机操作必须是企业的安排,就应该要求其先处置好头发再上岗,即使这名女工自行上机,也应该得到禁止或叫停。
第四,企业对于有几率发生的事故,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当发现女工的头发卷进和面机之后,应该有人立即拉闸,截断电源。如果应急及时,或许也不会死亡。
提出上面四个问题,并不是“事后诸葛亮”,而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于没有依法落实上述规定的企业和负责人,法律规定也要进行处罚。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女职工死亡的安全事故就属于“一般事故”。
可见,对于女子长发卷和面机身亡,不是只怪女子爱美,也不只是一声叹息,而应该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