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引领作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现予公布以下3个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废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做现场检查,发现COD水质自动监测仪损坏停运、氨氮水质在线分析仪设备异常,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经查,该公司已列入2024年武汉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月1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线索到该公司做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A/O生化池内用于挂污泥生物膜的横杆上未挂膜,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时A/O生化池未进行曝气。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1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汉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辖区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12月26日,区公安分局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某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4年10月3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辖区某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内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放阶段为第三阶段)进行尾气排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叉车尾气排放浓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限值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月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